网约平台的兼职骑手,能否通过劳动关系实现维权?
随着互联网平台的快速发展,网约配送员、网约送餐员、网约车驾驶员等新兴职业群体不断发展壮大。那么,这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呢?这直接关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小宇是一名“00后”,系外省市来沪务工人员,从事理发师工作,对新兴事物上手很快,听朋友说在网约平台注册为社会兼职骑手可以赚外快,就在2020年10月通过飞马APP自行注册成为一名社会兼职骑手。不幸的是,工作没多久,小宇就在配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小宇家属
小宇是在为冷丰公司工作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小宇和冷丰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冷丰公司应该办理相应的工伤理赔手续。
不认可与小宇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从来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已将小宇工作区域内的同城货物配送业务外包给了利达公司。
双方协商无果,小宇的家属诉至法院。
小宇家属诉称
小宇在2020年10月中旬入职冷丰公司处,担任快递员一职,在送快递时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因冷丰公司未与小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无法确认,影响工伤理赔手续的办理。
小宇虽平时有自己的工作,在冷丰公司处属于兼职,但双方系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小宇在注册为社会兼职骑手时对冷丰公司与利达公司之间的外包协议并不知情,外包协议只是冷丰公司与利达公司之间的内部约定,对小宇无约束力。小宇与冷丰公司之间建立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冷丰公司辩称
小宇生前并非其员工,冷丰公司从未与小宇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小宇发过工资、缴纳社保。
其与利达公司签订了《同城配送外包合同》,将小宇配送区域内的同城货物配送业务外包给了利达公司。小宇系通过飞马APP自行注册成为兼职社会骑手,对是否接单、何时接单有较大的自主性,并根据接单量结算相应报酬,报酬通过飞马APP自主提现,并非通过冷丰公司定时发放,冷丰公司与小宇之间不存在用工管理,双方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小宇和冷丰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第三人利达公司称
小宇通过飞马APP自行注册成为兼职社会骑手,在注册时有一项必填项,是其同意签订众包平台注册协议,任何时候小宇与用户、平台、配送服务公司之间均不存在劳动、劳务、雇佣关系。小宇因完成配送服务而遭受人身损害应依法向责任主体追究法律责任,平台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小宇在平台上的接单抢单皆是自主决定的,利达公司不会对其进行任何工作制度、工作时间、考勤打卡等管理,小宇的报酬都是按单结算,由其自主提现,并非利达公司向小宇发放劳动报酬。
小宇和利达公司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的依附性,配送的决定权由小宇自主决定,故小宇和利达公司之间系承揽关系,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
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予以考量,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对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进行管理、安排工作。
小宇的家属自认死者另有理发师的工作,死者系通过APP自行注册成为骑手,是否接单、接单时间及接单量均自主决定,报酬系根据接单量来自主提现,无保底工资,冷丰公司并不对小宇进行工作安排和用工管理,也不向死者发放劳动报酬,且小宇的家属提供的订单截图中显示死者属于社会兼职骑士,故小宇与冷丰公司之间并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对原告小宇家属要求确认死者小宇与被告冷丰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的认定直接影响劳动者后续劳动权益的主张,例如工伤理赔就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网约配送员、网约送餐员、网约车驾驶员等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者用工更为灵活,充分利用了社会资源,快速实现了供需匹配,但也加大了区分承揽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认定难度。
劳动者应提升法律意识,在就业时应仔细阅看用人单位提供的书面协议,注意其用工形态是否符合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了解相应的法律后果,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撰稿 | 王张蕾 陈希希
编辑 | 朱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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